符合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第十二條規定的“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”、“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”條件,或符合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第十三條“合格投資者”的規定。
風險揭示:
資產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、誠實信用、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計劃資產,但管理人在管理、運用或處分財產過程中,可能面臨風險。資管計劃不承諾保本或最低收益,具有較大投資風險,適合風險識別、評估、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。管理人的過往業績不代表資管計劃未來運作的實際效果。